在宁波助贷中介和银行合作的风险点

助贷中介和银行合作的风险点  随着社会和金融市场发展,加之当今政策导向,银行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出于各方比较优势的商业化分工选择,银行逐渐把最累的开发和获客工作交由贷...

助贷中介和银行合作的风险点

 随着社会和金融市场发展,加之当今政策导向,银行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出于各方比较优势的商业化分工选择,银行逐渐把最累的开发和获客工作交由贷款中介,银行只需把工作重点放在核心放款环节。

在这种模式下,银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精准客户;中介赚取了合理合法的服务费;客户货比三家,选择了性价比高、更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是一种三方共赢的局面。

贷款中介和银行的合作其实由来已久,追溯助贷模式的兴起,最早就源于中安信业联手国开行深圳分行、建行深圳分行发起的“商业银行+助贷”模式。如今,银行+贷款中介的合作模式也占据了银行贷款业务的很大比例。

但是贷款中介的市场愈大,就难免“鱼龙混杂”,出现“小作坊”黑中介扰乱社会秩序,对于消费者、银行和整个行业口碑都是不利的。

去年3月银保监会颁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20号),开展了为期长达6个月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这轮整治刚结束不久。

这样一个监管部门频频发文的贷款中介行业,和银行合作是否有持续性,其中的法律焦点在哪里?下面展开讲讲——

【银行和贷款中介合作可持续吗?】

实际上,银行通过与第三方中介公司开展合作,尤其是线上消费贷业务,在为银行增加客户引流渠道的同时,也能更接地气地为消费者服务,这种模式本身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且其存在有其必要性。

于市场而言,银行跟中介合作可以降低各大银行的营销成本,提升银行贷款业务量

同时,银行跟中介的合作模式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市场分工,贷款中介对于各大银行的产品信息高度集中,可为客户答疑和择优推选;而银行专注于放贷和资金管理,银行和客户的贷款效率和贷款审批通过率都得到提高。

其次,银行的非标贷款业务需要中介,这些产品适用于部分资质偏弱的客户。

除了资质偏弱的客户,还有一些对各大银行贷款资讯存在信息差的消费者,对中介市场存在刚性需求,这些都是银行和中介合作将长期存在的原因。

【合作应注意的法律红线】

不过要注意贷款中介和银行合作中可能会触碰到的法律红线。

对于银行而言,要做的主要是把控风险——要牢牢遵循《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时,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并对与其合作的机构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准入前评估。

对第三方中介机构而言,在合作中常见的易触犯的法律界限包括以下:

(一)过度宣传,擅自称其与银行有合作

有的贷款中介为获取客户,声称“和银行有合作”“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导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

实际上,此类中介机构都非常熟悉银行贷款办理流程与规则,但是与银行并无关联,如果恶意诱导,将被认定为诱骗借款人所进行的虚假宣传甚至是欺诈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

在贷款机构的广告宣传方面,《广告法》、《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等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贷款中介等名义发布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等禁止事项,都毫无疑问是违规的。

(二)违法获取用户信息

消费者在办理贷款信息时,贷款中介平台往往需要读取用户个人信息,或用户位置信息。类似的提示文案应包括“平台将收集您的通讯录/和您的亲戚朋友及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当贷款逾期时,平台有权向合作单位,以及您的亲戚朋友、联系人披露您的违约信息(含贷款逾期信息)”等。

稍有不慎,可能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向他人泄露,二次或多次进行出售来非法获取利益,情节严重将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三)伪造证件

实践中,还有一些贷款中介瞄准自身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为满足银行贷款审批条件,诱导和协助消费者伪造虚假收入证明,虚构消费合同、银行流水,包装空壳公司,伪造机关证件等,再从中抽取高额中介费用。

若消费者本身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为获取贷款而提供了虚假资料,除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还可能因伪造文件材料等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四)勾结内部人员骗取贷款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中介机构人员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共谋骗取银行贷款或从银行套取贷款用于他用的行为,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将构成刑法中阐明的骗取贷款罪。若以非法占有目的,诈骗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重大将构成更为严重的贷款诈骗罪

(五)个人盗用贷款中介公司名义、或无资格出借资金

除了贷款中介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外,实践中也有个人盗用其他贷款中介公司名义开展借贷活动的情形。如,个人假冒“贷款中介”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骗取高额手续费、提供名不副实的中介服务,借此收取高额不合理服务费用,将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此外,若放贷人行为人在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且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行为满足《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还有可能因为从事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语

总之,贷款中介和银行的合作是基于双方的需求和利益而建立的互利共赢的关系。通过合作,双方可以更好地服务客户和拓展业务,实现共同发展。

但是贷款中介在发展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并高度警惕不法行为,避免误入歧途。贷款中介在合作中要秉持长期主义,坚守合规之道,才有利于整个行业的蓬勃向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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